涉密载体销毁,是涉密载体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仍有个别单位存在“重涉密载体使用,轻涉密载体销毁”的情况,甚至出现“国家秘密”被出售到废品收购站的案件!
下面,请看真实案例!
2015年1月,时任某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的方某领取了1本秘密级图书,供其工作中使用,7至10月间,方某因岗位调整忘记持有该书,致使该书被楼层保洁员余某与其他非涉密图书一并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点,后被从事旧书售卖活动的金某购得并网上售卖。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分别给予其他责任人相应处理。
2017年6月,在某市一废品收购站点,发现大量某医院涉密文件资料。经查,2016年10月,该医院组织对全院各类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没有及时送销,而是随意存放在楼道储藏室内。3月,该院保洁员田某在打扫储藏室时,误将95份文件资料(含机密级3份,秘密级41份)当作一般性图书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事件发生后,给予该院保密员韦某严厉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2010年2月,某市国土局土地整理处申请购买16张机密级纸质地形图,2015年3月,该局搬迁新办公地址时,因担心涉密地形图在搬迁过程中遗失,该处处长李某、工作人员蒋某在原办公地址清理核对后,现场进行了烧毁处理,且两人未等燃尽就离开现场,致使部分资料流出,被捡拾废品人员拾取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点。事后,该单位给予李某行政警告、蒋某行政记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关于涉密载体销毁
有人经常提出两个问题
为什么不能擅自销毁涉密载体?
怎么确定哪些涉密载体应当销毁?
为什么不能擅自销毁涉密载体?
不能擅自销毁是由涉密载体的属性决定的。涉密载体为国家所有,不属于私人物品,不能由个人私自保存和处理。机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涉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如何确定哪些涉密载体应当销毁?
涉密载体销毁,是指对已失去使用价值或仍有使用价值但属多余的涉密载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处理的方式,使其改变本来形态,确保所载秘密信息完全消除且无法还原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获知,机关单位中处理过涉密信息但已淘汰、报废的计算机硬盘,移动U盘等通信办公设备,以及起草涉密文件资料时形成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都是被销毁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经审核留存、存档外,其余都应及时销毁。严禁非法捐赠或转送涉密载体,严禁将涉密载体作废品出售。
那么
机关、单位在销毁涉密载体时
有什么保密要求呢?
第一,对需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送销前将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国保密纸回收箱符合国家保密标准
第二,送销涉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此外,机关、单位应派人现场监销。工作完成后,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须共同签名。
第三,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环节的记录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保密工作中,机关、单位里有不少“差不多先生”,做什么事情都满足于差不多、不认真、无所谓,从保密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这种“差不多”其实就是“差得多”,差了对国家安全的坚守,差了与敌人斗争的勇气和锐气,差了保密工作应有的本色。只有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多一分遵章守纪,少一分松懈大意,才能守住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内容来源:成华密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