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宣传 | 起草、制作、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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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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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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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规定有哪些?
起草涉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其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都要按拟定密级文件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文件、资料定稿后,应当及时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或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制作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如有特殊需要的,应注明可否翻印、复印,是否回收等。
涉密载体的制作应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步入涉密场所应将手机放置在手机屏蔽柜中
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网络数据库中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未经批准不得拷贝、刻录。
需要使用磁盘、光盘、U盘等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资质单位制作,并标明密级,按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涉密文件应放置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保密柜中
3.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禁止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3)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本机关、本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资质单位复制。
(6)复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按规定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