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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从4月1日起这些保密规定正式施行
来源: | 作者: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5-04-02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 年 2 月 21 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新的形势及任务要求,其中不少条文对军人保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保密规定也进行了单独修订 。


此外,条令还增加了电子设备、社交媒体账号管理的保密新规,文章最后带你一步掌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保密规定一览



以下简称《纪律条令》

《纪律条令》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军人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纪律,严守秘密、从严治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军事秘密载体使用管理,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此次《纪律条令》修订重点优化了战时奖惩制度,并在第四章中明确了窃密泄密违规行为以及处分制度。

第四章 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义务兵、军士给予降衔处分,军官给予降级、降衔(职)处分:

(一)私自复制、留存军事秘密载体,擅自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擅自扩大军事秘密知悉范围,向无关人员提供军事秘密载体,或者遗失、私自处置军事秘密载体;

(三)违规使用军队信息网络系统、国际互联网,违规通过智能电子设备谈论、存储、拍摄或者通过新媒体转载、传播涉密信息;

(四)在执行重要军事任务时违规携带、使用智能电子设备,或者违规将智能电子设备带入涉密和重要办公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保密审查在公开媒体发表涉密信息和学术文章,或者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谈论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事项;

(六)未按规定使用密码装备,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密码或者使用国外密码处理军队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备、更换、使用密钥;

(七)擅自组织无关人员观摩军事训练、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保密规定一览



以下简称《内务条令》

此次《内务条令》调整完善了各级各类人员备战打仗职责,并在第八章日常制度中专门设置了“保密”一节,明确了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保密行为守则。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五节 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除此之外,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回应部队官兵对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使用管理的热切关注,《内务条令》对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使用管理作了3个方面的调整。

01
实名制管理电子设备



将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具有通话或者上网功能的智能电子设备统一纳入实名制管理,进一步规范使用时机、场合和保密要求。


02
优化管理规范



优化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明确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的,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精神;明确连队官兵个人智能电子设备可以以班、排为单位集中保管,让官兵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更加便捷。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二百四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所属人员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设备,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品牌型号、手机号码、媒体账号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03
互联网账号管理



针对新媒体账号、微信账号、微信群等使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官兵网络行为管控作出具体规范,引导科学用网、安全用网、文明用网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二百四十五条

......

(三)不得在国际互联网开办网站(频道)、客户端和手机报,以及违规注册公众账号、应用号等各类新媒体账号;


(四)不得使用部队番号、代号和军人身份申请手机号码、注册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群等网络社群;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各个人应将条令要求落实到每一处保密工作细节之中。时刻绷紧保密之弦,严守保密纪律,规范日常保密行为,持续织密军事保密安全网,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军事秘密安全 。


部分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保密工作》,国防部发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