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份标为“秘密★5年”的某市重大活动工作方案出现在互联网上,造成不良影响。经核查,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2024年9月3日,该市直机关某局副局长贾某伟接到通知去参加涉密会议,到酒店会场后发现自己携带的相关工作方案不是最终稿,便打电话给单位办公室主任张某东。张某东正在参加另一涉密视频会议,他违规将手机带入会场,发现手机震动后,马上掐断通话,改用微信与贾某伟联系。
而后,张某东又发微信给机要秘书叶某政,称该涉密工作方案最终稿储存在自己的涉密计算机中,让其立即办理。叶某政打开张某东办公室,开启涉密计算机,按照办公桌玻璃台板下纸条上写着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匆匆输入,由于手忙脚乱操作出错,连续几次都没有输对密码,造成“死机”。
叶某政马上叫来在单位驻场服务的信息化运维人员周某声,后者经过操作顺利进入张某东的个人账户,登录相关界面。这时,有人唤叶某政收件,叶某政交代周某声在计算机上搜索该涉密方案并打印出来后,便匆匆离开。周某声用自己的U盘拷贝了该材料,复制到非涉密计算机,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
几分钟后,叶某政让办公室借调工作人员方某来取该份材料,并送到贾某伟所在会场。方某见单位小车司机均不在单位,情急之下,擅自决定用传真把方案传到了承办会议酒店,让酒店工作人员许某转交给贾某伟。许某在接收传真时第一遍出错,便随手撕掉丢进废纸篓,要求方某重新传输,然后进入会场交到贾某伟手中。
该会议结束后,贾某伟携材料回到家中。其妻、某国企工作人员汤某莲私自翻看其公文包,发现该涉密方案涉及的物品采购供应,可以给自己弟弟汤某经营的公司提供商机,便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给了汤某。汤某收到后兴奋不已,通过企业非涉密信息系统传给公司相关人员,该方案遂较大规模扩散。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贾某伟等7人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汤某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
这起由副局长参加涉密会议而引发的一连串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威胁,为该市举办重大活动带来了风险。那么,涉案的8名人员主要触犯了哪些保密规定呢?
涉案人员1:办公室主任张某东违规携带手机进入涉密会议场所、涉密计算机账号管理不当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则明确指出,不得将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便携电子设备带入涉密会场。张某东将手机带入涉密会场并使用,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张某东把自己涉密计算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压在办公桌玻璃台板下,也不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存在泄密风险。
涉案人员2: 机要秘书叶某政没有履行监督职责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叶某政根据办公室主任张某东授权,进入其办公室并试图登录涉密计算机打印文件,其行为应当对张某东负责。但当他登录操作失败、让驻场运维人员进行处理时,并没有自己或指定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旁站陪同,导致现场运维失察、失管、失控,以致周某声后续违规,负有一定责任。
涉案人员3:信息化运维人员周某声违规登录涉密计算机,违规刻录、打印涉密载体
涉密计算机原则上应当专人专用,多人使用的须指定专人管理。周某声作为信息化运维人员,本身并非涉密计算机的使用者,使用他人账号登录并在无人监督情况下搜索其中的涉密文件,其行为存在极大隐患。同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等行为。周某声擅自用自己的U盘拷贝涉密文件资料,复制到非涉密计算机后,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显然与以上规定相悖。
涉案人员4:借调人员方某违规用传真机传输涉密载体
普通电话机、传真机均通过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很容易被他人截获。同时,其也有可能通过事先植入的恶意程序被远程控制,实施信息窃取,造成泄密。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法第五十七条第十款规定,即“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方某擅自传密给无关人员接收,也违规扩大了知悉范围。
涉案人员5:酒店工作人员许某违规处理涉密载体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涉密载体复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及时销毁。许某为非涉密人员,不应私自接收、处置涉密文件。而且其在接收传真时,没有按照保密要求保存或销毁废页,而是随手撕碎丢进废纸篓,造成泄密隐患,该行为违反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涉案人员6:某国企工作人员汤某莲违规拍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汤某莲不是该国家秘密载体的知悉对象,其趁丈夫贾某伟不备,擅自翻开他的公文包偷看国家秘密载体,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保密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汤某莲用手机拍照、传输国家秘密,显然触犯了相关规定。
涉案人员7:某公司经理汤某违规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传输涉密信息
违规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汤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和第十款“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涉案人员8:某局副局长贾某伟违规将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回家
除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也规定,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贾某伟参加涉密会议后,没有把国家秘密载体带回单位,而是违规带到家中,使其处在毫无防护的状态下,最终酿成了泄密后果。
各级机关单位应吸取此案教训,严格落实各项保密管理措施,切实防范和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特别是要在切实加强保密教育、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确保领导带头示范。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通过以身示范、以上率下,引领和推动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落地见效。
来源: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