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毁涉密文件资料以及光盘、U盘、硬盘、硒鼓等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部件时,应报机关、单位负责人审批,集中送销。
2.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如涉密文件过程稿、涉密光盘)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涉密专用碎纸机进行销毁。
3.严禁将涉密载体随意丢弃或当作废品进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