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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被废标,原来是因为少了它!
来源: | 作者: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10-08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解析


问题:本项目为何会被作废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对一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和销售这类产品,提供这类服务必须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履行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该资质要求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素材来源: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改编整理: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政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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