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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连环泄密,为何9人被追责?
来源: | 作者: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4-08-16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5月6日上午,某设区的市直单位办公室机要秘书陈某收到一份标注“秘密★5年”的文件,因该文件急需贯彻落实,陈某用普通手机向正在外地出差的办公室主任余某某简要汇报了主要内容。当时,余某某正在火车站候车厅,声音嘈杂,不太听得清楚,便要求陈某拍照传给他。陈某提醒“涉密文件不能拍照传输”,余某某指使陈某发出后“只要立即撤回就没事了”。陈某有点犹豫,还是用手机拍摄了该涉密文件并发送给余某某,然后撤回。当天下午,按照余某某的意见,陈某将该涉密文件给业务一处处长李某阅办,李某让本处干部张某某起草贯彻文稿,未提保密要求。张某某要求陈某将该涉密文件复印一份给他,因涉密复印机有故障无法复印。张某某来到机要室借阅此文件,恰巧陈某不在,文件摆在陈某办公桌上,机要室坐着另一名工作人员严某。严某是基层到其他业务处室挂职的非涉密人员,因办公用房紧张,经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赵某同意,安置严某暂时借坐在机要室内工作,其本人未接受过保密教育培训,也未签订保密承诺书。见张某某着急要文件,严某就越俎代庖,擅自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对该涉密文件进行图文识别后发给了张某某。5月7日上午,张某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起草了文件初稿,未标密。李某看了后,要求张某某将电子稿发给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未提保密要求,张某某通过单位OA网发送给6位相关处室负责人。5月9日,张某某根据相关处室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李某和分管领导戴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示后,交由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蔡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走发文流程。蔡某对照文件内容后,在办文单上标注了“秘密★1年”的承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余某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叶某(系单位定密责任人)审定后印发。该单位违反保密法规行为,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并查处,余某某、陈某等6人以及分管领导赵某、戴某、叶某分别受到警告、诫勉和批评教育等处理。


这是一起由多名工作人员连环实施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了多个环节失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对照新修订保密法和相关法规,我们条分缕析该案件,看看相关责任人存在哪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问题。


问题一 违规传输国家秘密


该案中有4人实施了该行为:一是办公室主任余某某指使机要秘书陈某拍照传输涉密文件。二是机要秘书陈某通过手机拍摄并发送涉密文件,所谓及时“回撤”,完全是自欺欺人。三是挂职人员严某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图文识别涉密文件,并用微信传输给他人。四是业务一处干部张某某通过单位OA网发送涉密文件过程稿给6位相关处室负责人,OA网实质是非涉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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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三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七条第十款等规定: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办公室主任余某某指使陈某,陈某、张某某等人在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等手段传递国家秘密,显然违反了保密规定。


问题二 派生定密不规范


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标注为“秘密★5年”,执法一处干部张某某负责起草派生文件稿,他没有提出定密初步意见;定密责任人戴某没有履行定密人职责;定密责任人蔡某无视派生定密有关规定,违规变更定密期限;余某某审核、叶某审定时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定密不当,致使违规定为“秘密★1年”的文件一路“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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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问题三 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张某某依据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起草涉密文稿,随时都可能泄密。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没有保密防护措施,实际上是把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放在完全开放的空间环境,一些不法机构为了获取涉密信息,往往将“木马”窃密程序植入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进行窃密活动,因此存在泄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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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七条第十款规定: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问题四 无关人员违规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机要室是保密要害部位,机要重地闲人莫入,更不允许无关人员在此借坐办公。非涉密人员严某被临时安排坐在机要室工作,其本人没有接受过保密教育培训,也未签订保密承诺书,无知无畏,以致发生了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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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等。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临聘、借调、挂职、跟班学习等人员。


问题五 涉密文件没有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陈某离开办公室时,没有将涉密文件存放在保密设备中,而是裸露在办公桌上,由此带来了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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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因此,涉密文件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设备中。


问题六 违规带入并使用普通手机


普通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同时,普通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普通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或存储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所以,机要秘书陈某用普通手机向领导报告涉密文件内容,借调人员严某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图文识别涉密文件用微信传输给他人,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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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普通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普通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不得在普通手机等电子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问题七 没有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违规同意无关人员在机要室工作,本单位发生多名工作人员保密违法违规行为,赵某作为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办公室主任余某某明知国家秘密还指使下属违规传输,业务一处处长李某对下属放任不管,未尽到保密提醒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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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从这起案件,折射出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常识极其缺乏,暴露出该单位涉密文件乃至保密管理乱象丛生,性质比较严重,教训极为深刻。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以学习贯彻新修订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常识,健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保密安全措施,压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来源:浙江保密